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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劉美照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興冷凍造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5,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其中原告 請求給付工資1,26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6,737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598元(計算式:17,335元-6,737元=10,598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6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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