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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明駒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援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黃茂盛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0,49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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