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明駒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援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茂盛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0,000 元,應繳
裁
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0,498 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