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志偉
原 告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玉泉商行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533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