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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偉 原   告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被告玉泉商行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53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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