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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聖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全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090,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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