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聖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全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090,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