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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陳春任 原   告 陳聖元 被   告 瑞德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即原告公司股東名簿登記之股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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