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王秋蘭
訴訟
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0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又原告另
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
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