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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王秋蘭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0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 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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