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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大霖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霖 原告與被告世貿家具展覽有限公司、愛度家居有限公司、台 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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