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順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國榮
原告與
被告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4,78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