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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被   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3,5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6,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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