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秀娟
被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被 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3,5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6,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