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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徐世富 被   告 利達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勇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5,6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其中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工作工資、休 假日加倍工資合計2,93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部 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5,053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 16,637元(計算式:31,690元-15,053元=16,63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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