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徐世富
被 告 利達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勇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5,6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
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工作工資、休
假日加倍工資合計2,935,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部
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5,053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
16,637元(計算式:31,690元-15,053元=16,63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