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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Royal T Group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Tang Chin Leong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 原告與被告貢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0,000 元,以起 訴日即民國106 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 告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台幣30.22 元計算,折合新台幣3,324,20 0 元(計算式:美金110,000 元×30.22 =3,324,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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