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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誠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享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洽成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8091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328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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