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素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何世豪核發
支
付命令(案號為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64,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6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