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雄 原告與被告鑫動能源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1,53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