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國雄
原告與
被告鑫動能源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1,53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