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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舜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惠澤 原告與被告連麗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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