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345,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