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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張資松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原告與被告英特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喬、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何銘峰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29,28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6年度救字第20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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