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張資松
訴訟
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
原告與
被告英特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喬、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何銘峰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29,28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7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6年度救字第20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