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輕水悠悠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庭瀝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利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