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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向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崧聖科技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1,574 元,應繳裁判   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5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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