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悅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琍云
原告與
被告祥鶴通運有限公司等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5,
6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