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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原   告 奕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維 原   告 仲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美 原   告 翊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嘉 原   告 瑀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譽心 原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原   告 盈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盈仁 原   告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原告與被告高雄巿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03 7,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7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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