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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許淑評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欣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2,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31 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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