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許淑評
訴訟
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欣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2,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31 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