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吳永茂
訴訟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 告 鑫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維
被 告 鑫鎧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勤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
140 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35號
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3,14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