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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吳永茂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鑫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維 被   告 鑫鎧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 14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35號 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3,14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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