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聖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式民
原告與
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4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800 元,扣抵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5,000 元後,尚應補繳13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