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沈瑞章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新臺幣(下同)3,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 ,並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8,370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69元(計算式:36 ,739元-18,370元=18,36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4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