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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皇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路發國際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3,619 元,應繳裁判   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 元外,尚應補   繳5,8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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