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福德帆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杏妃
被 告 天天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秀貞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理 由
一、
按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
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00地號土地,而依
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
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查原告所有之土地坐落於高雄市左
營區,而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
法律關係為物
上
請求權,應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從而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