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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福德帆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杏妃 被   告 天天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秀貞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00地號土地,而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 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查原告所有之土地坐落於高雄市左 營區,而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法律關係為物 上請求權,應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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