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丕暄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
律師
原告與
被告謝進南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