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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被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被   告 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溥 被   告 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溥 被   告 鼎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勳 原告與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霖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942,918元【計算式:6,740,556元+25,00 0,000元(就確認2,500,000股股票債權存在部分,按每股10元計 算,核計為25,000,000元)+2,023,620元=31,942,9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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