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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 廠間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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