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原告與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 廠間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