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隆進國際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琮婷
被 告 楊雅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24日在南投縣○
○鎮○道○號249公里200公尺處南向外側車道發生車禍事故
,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等情。
經查,被告之戶
籍地位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又依原告所述,本件侵權行為
地係位於南投縣,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依法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又因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位於南投縣,
衡
酌調查證據之便利性,
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