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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隆進國際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婷 被   告 楊雅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24日在南投縣○ ○鎮○道○號249公里200公尺處南向外側車道發生車禍事故 ,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經查,被告之戶 籍地位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依原告所述,本件侵權行為 地係位於南投縣,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依法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又因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位於南投縣,衡 酌調查證據之便利性,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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