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林于閔
被 告 好運五金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
代理人 張詩雅
被 告 張武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
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
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好
運五金有限公司之登記址及被告張詩雅之戶籍址均位於高雄
市仁武區,而被告張武順之戶籍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被
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又原告
起訴狀則載被告三人之地址均位於高雄市仁武區,
並主張侵權行為地亦位於高雄市仁武區。
揆諸前開規定,本
件不論係依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
住
所地,均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