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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林于閔 被   告 好運五金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詩雅 被   告 張武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 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 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好 運五金有限公司之登記址及被告張詩雅之戶籍址均位於高雄 市仁武區,而被告張武順之戶籍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被 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原告起訴狀則載被告三人之地址均位於高雄市仁武區, 並主張侵權行為地亦位於高雄市仁武區。揆諸前開規定,本 件不論係依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住 所地,均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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