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旭東
原告與
被告田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