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蔡祺帆
訴訟
代理人 吳傑人
律師
被 告 聯昇遊覽客運有限公司(原名巴萊遊覽客運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帆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其與被告間車行
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430 萬元,
經查被告公司
設址位於雲林縣○○市○○路○○○ 號1 樓,有原告所提被告
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