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曾淵正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正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
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