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枍呈
訴訟代理人 王金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威昶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應繳第一
審
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