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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枍呈 訴訟代理人 王金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威昶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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