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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湯石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士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沅禧室內裝修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   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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