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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劉桂有 原告與被告群昇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5,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其中請求給付工 資計309,932 元,應徵裁判費3,310 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 一即1,655 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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