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劉桂有
原告與
被告群昇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5,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其中請求給付工
資計309,932 元,應徵裁判費3,310 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
一即1,655 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