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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康名憲       鍾家進       羅玉立       曾榮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原告與被告蓮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48,0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其中請求給付工 資計1,107,968 元,應徵裁判費11,989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 之一即5,995 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8,270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97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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