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康名憲
鍾家進
羅玉立
曾榮隆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
原告與
被告蓮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48,0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其中請求給付工
資計1,107,968 元,應徵裁判費11,989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
之一即5,995 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8,270元。又原告另
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97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