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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原   告 余政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焦經國、謝一民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   司促字第7433號),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焦經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4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39,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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