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雄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慶旺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原告與被告樂嚴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1,4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