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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被告瑺懋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157,123元,應繳裁   判費268,6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68,10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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