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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呈祥國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育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君翊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9,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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