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吉永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妮綿
原告與
被告迪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5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