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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吉永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妮綿 原告與被告迪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5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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