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一弘
被 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田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
兩造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經銷契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
,請求被告返還溢付款項,
經查,依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約
定,兩造合意因系爭合約涉訟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核無專屬管轄情事,
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