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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付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田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即 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係由抗告人即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田)提起抗告,誤載為「抗告人即原 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一弘)」,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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