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富田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之
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抗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即
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富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係由抗告人即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田)提起抗告,
惟誤載為「抗告人即原
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一弘)」,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