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汎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怡
原告與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
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711,9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3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