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金吉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培璋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律師
原告與
被告房角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5,
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