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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黃子瑜 被   告 晶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及董事關係均不存在,核 屬財產權訴訟,其中關於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即原告於被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 );另就董事關係不存在部分,因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 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茲以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與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 情形,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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