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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與被告運徠國際有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台 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Golden Bridge International Inc.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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