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與
被告運徠國際有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台
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Golden
Bridge International Inc.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